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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草案制度创新点
作者:采集员 文章来源:来源于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4 14:14:22

    与数百万公务员关系密切的公务员法草案,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据悉,这是全国人大首次就公务员管理进行立法。

    过去,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暂行条例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 制度,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该草案一旦在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有望在今年正式颁布实施。

    最近,参与起草该法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博士接受本刊记者独家专访。他分析指出,历经4年、13易其稿的公务员法草案,有20章共103条内容,凝结了11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既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有许多发展和突破。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草案增添了哪些内容?有哪些创新之处?

    宋世明拿出其新著《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进行一番分析比较后认为:公务员法草案有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其一,公务员分类制度(职务、职级)设计有重大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品级分类”为特征的干部制度。1993年以来,我们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从总理到副科长共10级,非领导职务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8级。实际上是一种没有职位类别区分的职务分类,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不利于专业人才成长和队伍稳定。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在非领导职务中增加了“行政执法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等。实际上这是在划分职位类别基础上,重新设置公务员的职务。行政执法职务是针对在行政执法类职位上履行职责的公务员设立的;专业技术职务是针对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履行职责的公务员设立的;法官、检察官职务是针对在法官、检察官职位上履行职责的公务员设立的。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按照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其实质是,试图构建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据资料,我国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以下。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广大公务员职务、级别上不去,其合理的经济利益难以保证,这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为此,在职务晋升之外,应将级别晋升作为公务员另外一条职业发展阶梯。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有助于弱化“官本位”,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其二,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更新制度。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这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

    其三,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确认“公选、竞岗”作为晋升方式的法律地位,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

    其四,首次以法律形式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制度。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是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突破。

    宋世明用三句话对制定公务员法的意义进行概括,即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他强调说: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为地方和部门的探索和创新预留空间,是公务员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公务员法将是一部框架法,该法出台后,还需要制定大量的下位配套法规。 (记者 林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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