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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我国官民比例1:198 特殊职位可聘任
作者:采集员 文章来源:来源于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4 14:18:41

    综合新华社、北京晨报报道,昨天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占着位置不干活,辞退

  《公务员法》第十三章明确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领导成员如果失职,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如果自己不辞职,可以撤职。

  今后,对于那些“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又够不上,占着位置不干活,耽误了工作”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而以前只有自愿辞职、处分、开除等规定,但效果不明显。

  界定公务员满足三条件

  《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才是公务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照这个界定范围,截至2003年底,我国的公务员总数约为636.9万人,其中中央机关公务员最少(47.5万),县级公务员最多(285.2万)。我国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百姓的比例约为1∶198。以前部分专家和媒体提出的“1∶26”的官民比数字是不准确的。

  特殊职位公务员可以聘任

  《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职位性质划分为三大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首次建立了职位聘用制。

  《公务员法》对这一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机关急需的计算机、金融等人才,和辅助性职位———如书写员、录入员等,可以实行聘任制,即与聘任人员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来一直没有推行。

  《公务员法》部分要点

  公务员辞职退休后,至少2年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等任职。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下列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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