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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5 14:19:42
房屋转租
房屋转租吕先生有一套双室住房出租给陈先生,每月租金500元,租期三年。半年后,陈先生说他有个老乡来城里工作暂时没有住处,想在这套出租房里住些日子,找到房子就搬走,吕先生答应了。可是不久之后吕先生发现,陈先生说的“老乡”并非是借住,而是位个体业主。他把吕先生的双室在临街处开个门,起个字号,做起了烟酒糖茶生意,每月付给陈先生租金1000元,陈先生成了“二房东”。吕先生找到陈先生交涉,要求“老乡”立即搬出去,房子要恢复原样,并且赔偿损失。陈先生说,你的房子租给我,又没说不能转租别人,每月你要的500元我分文不少交给你,我又没有违约,为啥赔偿损失?明确表示拒绝。吕先生遂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违约,确认转租合同无效,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交回房屋,赔偿损失,被告多收的房租做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先生的转租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承租人不可以转租,且承租人并未拖欠房租,第三人也未拖欠房租。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虽未明确禁止承租人转租,但这不能理解为默认转租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方将标的物转租他人的,必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当为明示。承租人转租获利的金额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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