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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向公安索赔反映法制观念进步
作者:?? 文章来源:0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8 2:27:49
小偷向公安索赔反映法制观念进步
    据《文摘报》载,河北省献县农民戈建华,在2001年3月2日偷盗一辆摩托车后,被警察追上,在逃跑时遭到警察枪击,身体被击伤导致高位截瘫。2002年11月,献县法院一审判决戈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7000元。(暂于监外执行)

  在审理此案时,公安机关认为戈建华涉嫌抢劫并有拒捕情节,警察有权开枪;而戈建华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盗窃犯罪,不构成抢劫。戈的代理律师李慧臣说,偷盗是犯罪,但戈建华不应该受到这么严重的处罚。“戈建华在作案逃跑过程中不存在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节。因此,办案民警开枪击伤戈建华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2003年11月27日,律师李慧臣向公安局递交了一份《刑事赔偿申请书》,提出的赔偿金额为31万余元。

  此案的价值在于,小偷向公安机关索取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显现出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它反映出公民法制观念的进步。按照常规,小偷行窃,已经触犯了刑律,公安机关将其追捕归案,是对另外一个受害者利益的保障,是无可挑剔的。问题就出在公安机关在追捕过程中开了枪,使犯罪嫌疑人致残。

  这一案件从另一方面也提醒公安机关,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要遵守程序正义。对于一个小偷来说,在追捕的过程中实施开枪,使其致残,有“执法过度”之嫌。小偷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向公安机关索取赔偿,这既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安机关能否公正执法、能否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的一个警示。法律是公正无私的,对于执法者和违法者来说,都应一视同仁。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一旦违法,就可以被任意处置。

  公民在违法犯罪后必须追究其责任,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也应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许可和监督范围之内,因为公检法司的执法队伍,既是执法主体,也是守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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