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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法院近20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500多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17 9:47:42

新华网北京9月16日电(记者 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16日消息,自1993年至2011年3月,中国军事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519件,结案标的额10.65亿元,审理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达78.8%,为及时化解涉军民事矛盾纠纷,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和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和维护军民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军内经济纠纷案件持续增多,1992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可以试办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

随着军人婚姻家庭、宣告军人失踪或死亡、武器装备订货、军队财产转让、军人间的借贷、国防专利等军内民事案件大幅度增长,2001年6月26日再次作出《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2001年《复函》),将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等。军事法院试行办理民事案件近二十年以来,在及时化解涉军民事矛盾纠纷,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和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和维护军民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于2009年5月1日发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为依法惩治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2009年7月20日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涉军案件审判的深入开展,影响涉军维权工作发展三大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足。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属于涉军类民事案件受理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应当采用“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二是地方法院审理涉军案件往往存在主体资格认定难、诉讼文书送达难、财产保全难、调查取证难、审理周期长以及裁判执行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涉军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但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地方当事人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以及请求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等民事案件,地方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调查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困难;三是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过窄。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启动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起草,并最终于2012年8月公布了这一规定,规定自9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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