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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窗口- 干部福利待遇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27 0:38:37
- 合随军条件,其配偶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
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程序规定
干部随军配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干部,须填写审批表经团级单位政治、后勤机关审查,师(旅)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审核。军级单位政治部、后勤部审批后,报大军区政治部、后勤部备案,同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部门和后勤财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按上述规定和要求,重新进行一次审批。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也可半年或整年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其它”栏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具体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是: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的,其标准为每年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②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入伍的,其标准为每年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③1943年1月1日一1Q45年9月2日入伍的其标准为每年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规定是:
①1945年9月3日一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干部不发;
②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每年一次发给,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③离休干部去世的当年继续发给遗孀或合法继承人,从第2年起停发。
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标准、规定
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标准是:
(1)离休干部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30元/月;
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25元/月;
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20元/月。
(2)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规定是.离休干部荣誉金随工资逐月发放,列福利费”科目报销;从批准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当月起发给;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授勋后荣誉金由所在地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所属单位发给;离休干部去世后,其荣誉金在6个月内逐月发给遗孀或合法继承人,从第7个月起停发;被剥夺功勋荣誉章者,其荣誉金从判决的下月起停发。
军队干部公勤费发放标准、要求
(1)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公勤费发放标准为:
①全费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②半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③四分之一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
(2)发放干部公勤费的具体要求是:
①副军职(含离休干部和副军职以上教员、研究员等,不含野战军在职的军官)以上干部的公务员、炊事员不再使用战士(大军区级以上干部的炊事员可使用战士或职工),实行发公勤费自行雇请;
②按规定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2人编配1名公勤人员的发半费;离休的师以下干部发1/4费;
③军以上干部退休后,其公勤费按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④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军队离休干部中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年满70周岁的,经所在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此护理费等于公勤费,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⑥在职或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自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在6个月内继续享受公勤费待遇;
⑥公勤费由财务部门按月随工资发本人,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离休干部交通费发放标准、具体要求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离休干部交通费发放标准是:
①按编制应配有专车的干部其标准每月50元;
②军职干部每月30元;
③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2)具体要求是:
①牺牲、病故半年内,配偶可继续享受离休干部乘车待遇,半年以后,停发交通补助费,从第7个月起,享受离休干部生前50%的定额车公里,免费乘车;
②原配有专车的离休干部去世后,从第7个月起将专车收回,交干休所、服务处统一管理,优先保证其遗孀使用;
③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补助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用车可免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
军队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要求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是:
(1)军委委员以上每月标准40元;
(2)大军区职(1、2级)每月33元;
(3)军职(3、4、5级)标准26元;
(4)师职(6、7级)局级文职干部每月21元;
(5)团职(8、9级)处级干部每月17元;
(6)营职、科级文职干部(10、11级)每月13元;
(7)连、排职(12、13、14级)科员及办事员文职每月l0元;
(8)1955年复员女同志、遗属每月10元。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干部按现职(级)或工作年限享受。
军队干部房租补贴发放具体规定
军队干部发放房租补贴具体规定是:
(1)职务、级别调整的人员:
①军队干部职务级别调整后,其房租补贴按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②晋升职务、级别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
(2)降职降级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执行。军内调动,其房租补贴的发放情况应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上注明。
(3)临时调学、集训、蹲点、代职、住院等人员,不转供给关系的,其房租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转供给关系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发放。
(4)见习期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没有工资关系的人员,不享受房租补贴。
(5)转业、复员的干部,由军队在工资截供的同时,停止发房租补贴。
(6)离休、退休干部,由军队供养的,按现役干部标准发给房租补贴。
(7)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在免交房租期间,不享受房租补贴待遇。
军队干部住房公积金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下部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是。
(1)军委委员以上每人每年850元;
(2)大军区职(1、2级)每人每年850元;
(3)军职(3、4、5级)干部,每人每年750元;
(4)师职(6、7级)按局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年650元;
(5)团职(8、9级)按处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年550元;
(6)营职(10、11级)按科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年430元;
(7)连、排职(12、13、14级)按科员及办事员文职干部,每人每年350元。
军队干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1)职务、级别调整的人员,住房公积金按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2)晋升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
(3)降职降级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执行;
(4)结存享受住房公积金,凭营房部门的通知退给本人;
(5)在见习期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军队没有下资关系的人员,不参加公积金存储;
(6)转业、复员干部,由军队在工资截供的同时,停止享受住房公积金,并且在不继续住用军队住房时,按其在军队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参加公积金存储的年限及住房公积金标准计算,一次
性支付给个人;
(7)离退休干部由军队供养的,按现役军队干部规定标准享受住房公积金;
(8)不再住用军队住房的或虽由军队供应但本人申请不参加公积金存储的,由军队按原职务、级别和参加公积金年限及住房公积金标准一次性计发个人全部公积金;
(9)个人在职期间购买军产住房时,必须支取个人的全部公积金,并从支取公积金的下月起停止参加公积金存储;
(10)个人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自建住房时,也可支取个人的公积金。
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l992年7月至1993年月12月期间,按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数计算;
(2)从1994年1月起,按本人在部队实际工作时间(领取工资月数)计算。两段合计月数(扣除在此期间已支取过的月数)按满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按年标准的l/2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年标准全额计发。
军队牺牲、病故人员住房公积金规定
参加公积金存储的人员牺牲、病故后,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公积金存储,生前积存的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
军队干部福利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福利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按月随工资发放。列“福利费”科目报销。享受福利补助费的干部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和由军队供应的离、退休干部及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
军队干部生活补助(五大节日费)标准
根据[1999]后财字第14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每人每节按100元标准汁发。五大节日具体指:元旦、春节、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此项经费列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生活补助栏报销。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两周岁以下儿童牛奶补助费标准根据[1986]财标字第567号通知中规定:驻京单位军人、职工,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未满两周岁的独生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办法给予补贴。夫妇双方都在军队驻京单位工作的,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备发一半。一方在京外或一方在地方工作的,军队一方每月只发给2元,多胞胎按孩子数发给。此通知自1986年1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军人、在编职工列“福利费”科目报销;队列单位的编外职工列有关事业费报销。
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处罚标准规定
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是未经组织批准,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者,政策规定和处罚标准是:
(l)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强生第二胎者,自孩子出生之日起,各扣发男女双方每月基本工资的10%扣发工资时间为7年,孩子入托收全费;其家属随军推迟3年批准;
(2)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经批准又生第二胎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发的独生子女费并执行上(1)款;
(3)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胎者,除按计划外生第二胎限制外,扣发基本工资10缆的时间延长到14年;未随军家属不得批准随军。超生费在发工资时扣除,所扣工资全部留作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使用。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具体规定和要求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以下规定和要求:
(1)独生子女奖励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或计划生育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父母奖励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父母奖励费一次发给本人。
(2)退役人员当年(不含剩余月份)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3)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4)军人、在编职工按规定开支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福利费”中单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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