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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等级的设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1 23:49:21

1、警衔等级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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